2002年,在發生數宗公司醜聞後,美國頒佈實施《薩賓斯-奧克斯利法案》,旨在加強企業管治和財務報告。儘管該法案的本意是抑制瀆職行為,希望恢復投資者信心,但也令股票發行商造成巨額成本而備受詬病。受法案明顯影響的人士正包括一批在實施《薩賓斯-奧克斯利法案》之時對美國證監會負有報告義務的1,300多家境外私人發行商。 境外私人發行商在本國和美國交叉上市,由於企業管治要求更嚴格,它們能受惠於更低的資本成本和更寬的資本市場管道。這就是研究者所說的“法律約束假設”。李系教授以此為焦點,研究《薩賓斯-奧克斯利法案》如何影響到境外私人發行商。 他尤其感興趣的是,由於企業管治問題在過去鮮受關注,《薩賓斯-奧克斯利法》是否影響了境外私人發行商的經理或控股股東利益,即削弱其獲取私人利益的動機。 他的研究成果不僅質疑《薩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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