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在发生数宗公司丑闻后,美国颁布實施《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旨在加强企業管治和财务报告。尽管该法案的本意是抑制渎职行为,希望恢復投资者信心,但也令股票发行商造成巨额成本而备受诟病。受法案明顯影响的人士正包括一批在實施《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之时对美国证监会负有报告义务的1,300多家境外私人发行商。 境外私人发行商在本国和美国交叉上市,由于企業管治要求更严格,它们能受惠於更低的资本成本和更宽的资本市场渠道。这就是研究者所说的“法律约束假设”。李系教授以此为焦点,研究《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如何影响到境外私人发行商。 他尤其感兴趣的是,由于企業管治问题在过去鲜受关注,《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是否影響了境外私人发行商的经理或控股股东利益,即削弱其獲取私人利益的动机。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质疑《萨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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