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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訴訟對保護投資者和發展股市非常重要,因為這會敦促管理者提高透明度。但這對企業及其領導者也意味著風險,他們可能面臨違反受信職責和違反證券法等不法行為的指控。董事高管責任險已成為保護企業領導者的一種方式,而費用則由公司承擔。但正如陳治鴻、李真和鄒宏所主張的那樣,保險費用並非公司付出的唯一代價。

他們在一項有關加拿大董事高管險的研究中證明,這種保險也影響到股本成本,因為它降低了公司財報和其他資訊的品質,使董事和高管更容易從事對公司不一定有利的冒險行為。

作者說:“我們的證據與這一觀點一致:董事高管險保護董事和高管免受股東訴訟的懲戒,降低了他們在商業決策中的謹慎度和警覺度。

“此外,這可能會導致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品質惡化,加劇資訊不對稱和不可分散的估算風險,導致股本成本增高。”

作者使用約2000個公司年度觀測資料,考察董事高管險的承保範圍,並排除了其他有關股本成本影響的解釋。

例如,作者證明高風險本身對其研究結果而言並非驅動因素,因為股本成本的變動是在董事高管險增加之後而非之前發生的:抽樣平均值中,保險增加一個標準差,股本成本就會增加約7%。

作者還論及“風險預期論”,即購買董事高管險可能表明董事或高管自知風險現已增大,於是造成負面的市場反應。雖然不可能排除這一點,但是從內華達州修改公司法前後公司股本成本出現的變化來看,董事高管險本身才是增加股本成本的觸發因素。

內華達州於2001年突然修改公司法,其效應與董事高管責任險類似,因為董事和高管不再因違反謹慎義務而負有法律責任,而只對違反忠誠義務和故意欺詐的行為負責。

“我們發現,發生這項法律變更後,在內華達州註冊的公司,其股本成本上升的程度顯著高於樣本中在內華達州外註冊的同類公司的變化程度。該結果不能歸因於內華達州宏觀經濟條件的變化。綜上所述,雖然很難完全排除風險預期論,但董事高管險與股本成本之間的正相關似乎並非完全由董事高管的私有資訊所驅動。”

最後,本研究探討了董事高管險從哪些方面增加股本成本,並認為這可能是由於董事和高管降低了警覺或審慎,導致資訊品質降低,冒險行為增多所致。並未發現冒險行為對股東有利。

作者承認,鑒於董事高管候選人不願承擔風險的、董事會代理激勵以及證券訴訟等方面的需求,股東和高管責任險或許會繼續存在。儘管如此,作者說:“我們的研究結果對決策有重要意義,證明有必要強制披露董事高管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