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者保護不力的國家,公司所有權往往高度集中,這有兩個結果。一方面,公司高管與控股股東之間的代理權衝突微乎其微,但另一方面,小股東與控股股東之間可能會有更多衝突。如果不落實恰當的制衡機制,控股股東與其任命的經理會有將公司資源轉移給自己的強烈動機,因此,強化小股東的權利是否及如何能遏制這一動機是一個熱議話題。
陳治鴻、柯濱和楊志峰借助一次“自然試驗”研究這一問題。這次自然試驗是在中國發生的一次真實事件,促使他們看到強化小股東權利前後的效應。研究結果令人鼓舞,證明加強小股東權力的方法可能是行之有效的。
2004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了分類表決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數項重大公司決策(特別是特定的股票增發提案)上同時征得非流通股與流通股股東的批准。由於大多數公司控股股東持有的是非流通股,而流通股股東多數為小股東,分類表決制實質上增強了小股東的權力。
作者對比分類表決制度實施前後上市公司決策的變化來瞭解分類表決制度對公司決策的影響。文章的樣本涵蓋了2004年1月到2005年6月上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重大提案。。作者用市場對大股東提交表決提案的反應來衡量公司決策品質。結果令人鼓舞:分類表決制度遏制了損害公司價值的提案,但不影響增加公司價值的提案。在機構投資者(特別是共同基金)持股較高的公司,效應尤其顯著,這說明機構投資者是有助於公司治理的。
有意思的是,文章並沒有發現分類表決制度顯著增加小股東否決損害小股東利益提案的比例。作者推測,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賦予小股東更大決策控制權本身已經對提交表決提案的大股東產生了嚇阻效應。
“總體而言,”作者說:“結果顯示,在中國等投資者保護不力的國家,賦予小股東對公司決策的更多控制權有助於提高企業決策的品質,但這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共同基金)所有權較高的公司。
“就整個樣本而言,增發提案的品質與小股東否決權之間沒有負相關,這一結果看似違背直覺,卻也在情理之中:公司提案的品質都提高了,小數股東也就鮮有必要否決提案了。”
作者說,這些研究成果不僅對中國有重大意義,而且對投資者保護較弱的其他地方也有意義。
“鑒於中國的投資者保護狀況不佳,執法不力,弄清楚分類表決制度是否能在一些公司發揮預期的作用至關重要。據我們所知,本研究首次證明,在投資者保護不力的國家,強化小股東對企業決策的直接控制權會影響到該國公司的決策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