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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翰和Wei Wang認為,公司對借款期的選擇能揭示公司對自身未來前景的看法。他們觀察了公司選擇短期或長期舉債期限作為實例,以及研究其私下掌握的信息對有關選擇的影響。

他們指出:“當公司私下掌握有利的信息時,傾向選擇短期債務,而不利時,則傾向長期債務。”

“這是因為公司對自身違約風險掌握的私下信息有利時,將力求在日後向市場披露其真正的信貸質量時,按有利的條款取得再融資,從中受益。”

“相反,借款人對自身未來違約風險掌握的私下信息不利時,就傾向於長期債務,原因是它要消除未來再融資成本的不確定性或流動性風險。”

高和Wang以美國1983-2003年4,089個債務發行實例為考察樣本,證明了這現像。他們用兩個關鍵變量重點衡量借款人的違約風險:資產波動性和違約距離(DTD)。前者與公司的違約風險直接相關,後者與違約風險成反比關系。他們還考察了發行債務之後的評級轉變。短期債務是債務期限不到三年的債務,長期債務是七年以上的債務。

結果顯示,短期債務發行人的違約風險顯著下降,這從發行債務後其DTD提高和資產波動性下降可見一斑。例如,發行債務後,他們的DTD從6.69提高到7.24,即違約概率下降19%。而長期債務發行人則DTD下降,資產波動性增高。債務遷移也顯示類似的結果。

作者說:“短期和長期債務發行人在違約風險上的這些差異不太可能是債務發行後公司政策差異造成的。實際上,在債務發行後兩年內,短期和長期債務的發行人在杠杆、資產有形性、盈利能力、營業收入變化、市淨率和固定資產投資方面都表現出類似的變化。”

所有這些都表明,發行債務時公司所掌握的私下信息是一個影響因素。研究人員對公司偏離據預測會選擇的債務期限作了檢驗,進一步證明了這一論點。

作者說:“小型高增長公司較大機會選擇借短債,而大型低增長公司則較大機會選擇借長債。”當這兩類公司反其道而行時,例如大型低增長公司選擇短期債務,而小型高增長公司發行長期債務,上述提及的觀察結果更為明顯。”

總體而言,研究結果證明這一中心論點是正確的:借款人對自身違約風險掌握的私下信息是決定舉債期限的一個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