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盈餘未達到指標或未實現預期的戰略目標時,管理者往往會進行盈餘管理。這類操縱可通過操縱所用的會計方法或估算值,在財年內發生,也可在財年後進行。調查發現,80%的首席財務官曾降低研發、廣告和維護開支,來實現盈餘。
臧蘊智所作的一項研究發現了管理者運用所有這些手段的條件,並證明管理者會根據其需要付出的代價,折衷使用這些手段。她還發現,如果涉嫌公司運用一種盈餘管理手段的程度低,就很可能會提高另一種管理手段的運用程度。
她說:“考查管理者如何折衷使用[財年內]實質營業活動操縱與[年後]應計制盈餘管理是至關重要的,原因有兩個。
“首先,一次只研究一種盈餘管理手段無法解釋盈餘管理活動的總體效應。
“其次,我們能揭示會計選擇的經濟意義,即管理者為操縱應計項目所承擔的成本是否會影響其對實質營業活動操縱的決定。這關係到證監會強化監管或降低會計規則的會計靈活性等措施,會不會使公司更多地進行實質營業活動操縱的問題。”
臧教授研究了1987-2008年期間6,680個公司年度觀測資料。這些公司涉嫌為了僅僅高於或達到上年盈餘、零盈餘和分析師一致預測而採取盈餘管理手段。
如果公司的會計實務受到高度的監管約束(比如薩賓斯-奧克斯利法案),公司曾在過去的會計期間操縱應計項目,或公司的營運週期較短,則更有可能採取實質營業活動操縱。
而如果公司在其行業中缺乏競爭力、財務狀況不夠健康,受到機構投資者的高度監管,並面臨較高的邊際稅率,則更有可能採取應計制盈餘管理。
但是它們並不局限於採取一種盈餘管理手段。實質營業活動操縱的時間限制給管理者留下了替代這兩種策略的可乘之機。臧教授發現這種情況的確發生。實質營業活動操縱的結果太高時,他們會減少應計制盈餘管理,而太低時則會增加這種管理。
該研究得出了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對研究者而言,該研究表明,單以應計制盈餘管理為重點不能全面解釋盈餘管理活動。
她說:“對監管者而言,該研究意味著,提高對會計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或限制無法完全消除盈餘管理活動,而只能改變管理者對不同盈餘管理策略的偏好,像實質營業活動操縱等某些策略可能會令投資者付出更高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