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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薪條款規定公司可以從涉及會計不當行為的公司高管那裡收回薪酬。但這些條款有沒有威懾力?會改進財務報告的品質嗎?在高管薪酬被人細究之際,這些問題至關重要。

兩位科大教授陳建文及陳泰元和他們的研究生余揚新及另一位學者陳謙麗組成的團隊一直在研究這個問題,並發現了一些令人鼓舞的結果:追薪條款的確帶來減少會計報表重編、改善會計報表品質和降低審計風險的效果。

他們統計截至2010年初,已有343家公司的董事會自發的訂定追薪條款。雖然《2002年薩賓斯-奧克斯利法案》有強制規定,但這些規定模棱兩可,難以執行。《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將強化這些條款的嚴密程度,但有關的條款要到今年才生效,因此現在說該法效果如何還為時尚早。

作者說:「高管有操縱會計盈利謀取私利的動機(比如,提高其獎金,或增加其期權持倉的價值)。


「沒有追薪條款,當財務報表有錯編情況時,董事會對管理人員所能實施的處罰,只能是將他們解聘。有了這些條款,他們就能施以經濟處罰,受到處分的管理人員也可能蒙受巨大的名譽損失。」

這項研究先考慮一個問題:訂定追薪條款的公司有可能只是為了向投資者表明公司財務報告是真實可信的,也有可能確實努力做出改進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如果是前者,則採納條款的公司應該主要是財務報告品質較好的公司。他們發現,採用追薪條款之後,公司財報錯編的概率比以前低,這表明採取這一措施後,「啟動追薪條款並非只是做樣子,而是真正改善了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採納追薪條款的公司,採納後的股價對盈餘的反應係數也高於採納前,代表投資者對盈餘數字的品質信賴度的提高。此外,公司採納追薪條款後,被審計師披露的重大內部控制缺失也減少了,這表明公司的內控確實有了改善。

採納該條款對公司的審計費用也有正面影響。在採納前,公司支付的審計費用較高,但在採納後,他們發現審計費相對於對照組平均下降了6.5%。採納追薪條款的公司,財政年度末與出具審計報告之間的審計工作時間也縮短了,這表明,由於審計風險降低,審計工作減輕了。

不過,研究結果對如何詮釋追薪條款的真正影響仍留出了一定的餘地。

作者說:「儘管我們發現,採納追薪條款的公司,財報錯編的現象減少了,這代表財務報告品質的實質改善。但盈餘品質的提高和審計風險的降低,可能只是投資者與審計師對採納追薪條款的相關信號所做出的反應。會計品質高的公司可能會用追薪條款顯示其優異的會計報告品質,審計師和投資者在評估會計系統的品質時,可能對這一信號作出反應。」儘管如此,研究結果表明,《多德•弗蘭克法案》可能在減少會計不當行為上是有用的,原因是該法的規定通常比他們所研究的這些公司所採納的自發條款要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