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大陳泰元以及Ashiq Ali和Suresh Radhakrishnan所做的一項研究認為,與非家族企業相比,家族企業面臨不同的利益衝突,即「代理問題」,而這可影響其收益品質和披露做法。
作者說:「由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而造成的代理問題,在家族企業中不那麼嚴重,但是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之間產生的問題則較嚴重,這些差異影響了公司的資訊披露。」
作者發現,這些差異導致家族企業提供品質較好的財務資訊披露和品質較差的公司治理資訊。
一方面,家族企業得以牽制經理的機會行為(即「第一類」代理問題),因為其巨大的持股意味著他們更有可能監控經理,他們熟悉公司,並往往會有較長遠的投資視野。
另一方面,他們的控股地位可能導致其不惜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來謀取個人利益(即「第二類」代理問題)。
作者用各種衡量方法,對比了1998-2000年期間標普500公司中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其中177家是家族企業。其結論是所有權與管理權之間的較緊密關係是佔優勢的力量。
他們認為:「家族企業顯現出較少的正裁決性應計專案,較高的收益成分預測現金流能力以及較大的收益回應係數。這些結果與這一觀點相符:由第一類代理問題造成的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代理成本差異淩駕於第二類問題造成的差異。」
他們還發現,家族企業更有可能提供壞消息預警,表明經理的機會行為減少,否則經理就不會公佈壞消息,以便最大限度提高其與股票相關的報酬或鞏固其在組織機構中的地位。
他們還證明,在提高分析師跟蹤率,降低分析師預測差異,縮小預測誤差,減少波動預測修訂和縮小買賣差價上,更好地披露財務業績能給家族企業帶來好處。
但家族企業做得不足的一個方面是公司治理資訊披露。
作者說:「家族企業在其呈報給監管機構的檔中較少主動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做法,這符合這一觀點,即他們在這些做法上減少透明度是有動機的,目的是促使家族成員同心同德,不受非家族股東的干擾。」
總體而言,儘管他們得以證明家族企業為了減少嚴重的管理上的機會主義做法而較好地披露財務業績,並且這種狀況淩駕于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之間的潛在衝突,但作者提出了一個限定說明。作者提醒大家,他們的發現是以美國的情況為依據的,而美國的機制和監管要求不同於其他國家。這可能會限制這些發現在美國境外的普遍適用性。
BizStudies
家族企業的公司資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