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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大陈泰元以及Ashiq Ali和Suresh Radhakrishnan所做的一项研究认为,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家族企业面临不同的利益冲突,即「代理问题」,而这可影响其收益品质和披露做法。

作者说:「由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而造成的代理问题,在家族企业中不那么严重,但是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产生的问题则较严重,这些差异影响了公司的信息披露。」

作者发现,这些差异导致家族企业提供品质较好的财务信息披露和品质较差的公司治理信息。

一方面,家族企业得以牵制经理的机会行为(即「第一类」代理问题),因为其巨大的持股意味着他们更有可能监控经理,他们熟悉公司,并往往会有较长远的投资视野。

另一方面,他们的控股地位可能导致其不惜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谋取个人利益(即「第二类」代理问题)。

作者用各种衡量方法,对比了1998-2000年期间标普500公司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其中177家是家族企业。其结论是所有权与管理权之间的较紧密关系是占优势的力量。

他们认为:「家族企业显现出较少的正裁决性应计项目,较高的收益成分预测现金流能力以及较大的收益响应系数。这些结果与这一观点相符:由第一类代理问题造成的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代理成本差异凌驾于第二类问题造成的差异。」

他们还发现,家族企业更有可能提供坏消息预警,表明经理的机会行为减少,否则经理就不会公布坏消息,以便最大限度提高其与股票相关的报酬或巩固其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

他们还证明,在提高分析师跟踪率,降低分析师预测差异,缩小预测误差,减少波动预测修订和缩小买卖差价上,更好地披露财务业绩能给家族企业带来好处。

但家族企业做得不足的一个方面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作者说:「家族企业在其呈报给监管机构的文件中较少主动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做法,这符合这一观点,即他们在这些做法上减少透明度是有动机的,目的是促使家族成员同心同德,不受非家族股东的干扰。」

总体而言,尽管他们得以证明家族企业为了减少严重的管理上的机会主义做法而较好地披露财务业绩,并且这种状况凌驾于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潜在冲突, 但作者提出了一个限定说明。作者提醒大家,他们的发现是以美国的情况为依据的,而美国的机制和监管要求不同于其他国家。这可能会限制这些发现在美国境外的 普遍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