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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執法上的差異如何影響銀行借給公司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銀行收取的貸款利息?在最近的一篇論文中,香港科大的高偉翰及其研究伙伴Kee-Hong Bae考查了債權人權利及合同可強制執行性在何種程度上影響向公司提供的貸款金額,以及貸款的結構安排與定價。

該研究証明,在合同可強制執行性弱的國家,銀行提供的貸款金額較小、期限較短,且利差較高。盡管較好的債權人權利可能有助於降低對利差的影響,但對貸款規模和期限沒有影響。

作者說:「如果公司在一個債權人權利匱乏、可強制執行性弱的國家經營,那麼銀行借錢給這樣的公司時,預計會收取較高的利差。不過,隨著風險增高,銀行會限制一些借款人的貸款額,而不是提高利率。貸款金額隨著法律風險增高而減小。貸款期限也與較高的法律風險相對應,放款人可能會發行更多的短期債務,以便增加其評審放款決策的頻率,並限制借款人,使其不能隨意提高資產風險。」

作者考查了在強制執行性和債權人權利程度各異的48個國家,貸款合同的三個方面,即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利差,發生了哪些情況。

他們的研究涵蓋了1994至2003年間價值13萬億美元的63,000宗貸款。該研究納入了貸款發生國的財產權保護和債權人權利方面的數據,以及借款人的特征,比如規模、盈利能力和是否屬於某個企業集團。

作者說:「我們的研究結果証明,在所有其它各項都相等的前提下,如果借款人從樣本中財產權保護最弱的國家(在本研究中,是哥倫比亞)搬遷到財產權保護最強的國家(芬蘭、德國、荷蘭和挪威),那麼平均貸款金額將增加約5700萬美元。這表明,放款人為應對不確定的法律環境,實行了規模限制。」

「同樣,平均貸款期限將增加2.5年,這表明,銀行希望增加評審其放款決策的頻率,並限制借款人佔據債權人財產的靈活度。」

「平均貸款利差下降67個點,這表明,當合同的可強制執行風險增大時,需要有額外的補償。貸款利差也與債權人權利的差異相對應,如果借款人從債權人權利得分最低的國家搬遷到得分最高的國家,那麼貸款利差下降41個基點,幅度略小。」

取得這些發現後,作者接著考查對1997-98東亞金融危機的反應,此次危機顯著降低了預期投資回報率。他們發現,對借款人的貸款期限顯著縮短,且貸款利差增大,不過,在財產權執行力度大的國家,對公司的利差縮小了。

作者說:「金融危機期間,監測和重訂契約的成本對放款人特別重要,此時,貸款合同對債權人權利與合同可強制執行性差異的反應顯著增高。」

作者認定,財產權保護導致更高效的契約行為。

「在財產權得到妥善保護的國家,銀行向借款人放款的金額增大,期限延長,利差減小。我們發現債權人權利僅對利差發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