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強
香港科技大學商學院院長資深顧問及金融學系兼任教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在金融科技的發展過程中,監管一直被視為擔當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金融科技剛起步的時侯,有眾多科技公司嘗試為市場帶來嶄新的金融服務,例如轉賬、P2P 借貸等。這些交易活動雖然屬於規管活動,但現有的法規畢竟是為傳統大型金融機構而設。為此,金融科技界有不少意見,認為監管機構有必要對它們的服務訂下新的、具針對性的法規。
某些金融科技活動,可透過現有法規的延伸作出監管,例如由現有的匯款規定延伸至轉賬業務。就其他金融科技商業模式而言,我們也許有為它們訂立新規條的需要。但是,時刻為全新的金融科技商貿及機構度身訂造全新的法規,也未必完全可行。當中,我們亦要審視該服務及活動的創意、獨特性及經濟價值。有些情況,監管機構會運用現有的免責條例,放寬一些活動讓擁有專業資格及專業投資者參與。
很多監管機構亦會採取「技術中立性」原則,意思是指,監管機構會用同樣的規條及準則,監管不論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科技公司進行的金融活動。例如,任何經由區塊鏈進行的轉賬,亦需要符合打擊洗黑錢條例的規定。但這做法並非完全沒有問題,以P2P網絡借貸為例,如果一筆資金是由獨立投資者借出,這理應受有關證劵條例就集資活動的監管。但現行規管投資產品如股票及債劵的證監守則,對監管相對小額的P2P網絡借貸,可能過於繁重。,故此監管機構或可選擇採取較為開放的措施,但同時要就借貸額設一個上限。
監管並非抑制發展
事實是,監管機構正在不影響金融科技發展的前題下,嘗試推出不同方案。例如就P2P網絡借貸,不同國家的監管機構會採取截然不同的措施,在推廣新興商業模式還是把資源投放在成立新的監管機構等問題上作取捨。
我們經常聽到,監管機構對金融科技態度過於保守的投訴。誠然,在這問題上,我有一定的立場,但我會說,監管機構普遍亦知道金融科技的優點,以及接受推廣它的使命。由於不少金融科技的商業模式仍處於起步階段,很多時侯,監管機構難以認清它們與現有條例的涵接點。這解釋到為何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越來越普遍 - 它讓金融機構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監管規定的環境下,邀請有限數目的客戶參與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這安排讓銀行可收集數據及用戶意見,以便對新科技產品作出適當修改。最近的例子就有證監會邀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參與監管沙盒的合作。
過往的經驗告訴我,有效的監管對金融科技發展是重要的 - 眾多國內P2P借貸公司的倒閉及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騙案及失敗可引證這點。行業雖然是新,但金融始終是金融,而投資者是需要保護的。 不少獲政府支持的監管機構已推出一些措施推廣金融科技發展。我認為亞洲的監管機構十分主動,原因之一是社會接受新科技的程度很高。在香港,金融科技的認知度亦很高,而政府亦視它的發展為施政方向的一部分。這一切令香港的監管機構為金融科技的發展,建立了良好的成長環境。
在「分布式分類帳技術」的領域內,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帶頭鼓勵區塊鏈在金融交易中的應用。在銀行服務中,金管局在2017年9月,宣布了七大措施去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例如在2018年10月面世的快速支付系統,便是金管局就推廣個人與個人及個人與商戶數碼連接的成果。而「銀行易」的舉措,目的是簡化一些對客戶數碼銀行體驗可能會造成影響的監管要求。這些客戶體驗包括網上開設銀行帳戶、網上貸款、網上財富管理等。
現有監管持之有效
金管局推出的措施,沒有任何一項會削弱現有的監管法規。例如「銀行易」的舉措,只是將現有的法規作些改動,使銀行與客戶能依賴新技術,而不需要面對面的會面。換言之,我們有重新審視舊法則的必要。而就虛擬銀行發牌的問題上,金管局已十分明確地指出,它們對虛擬銀行的監管,會與對傳統銀行的監管一樣。儘管它們的商業焦點及服務渠道與傳統銀行不同,它們的資金及流動性亦一樣受到嚴密監管,這包括反洗黑錢活動的措施。
金管局亦擔當提升業界競爭力及數碼化的角色。其虛擬銀行政策,吸引到新的服務商加入,而快速支付系統開闢了那私營機構一直不欲發展的「基建項目」。金管局另一舉措「開放應用程式介面(開放API)」,准許第三方應用程式供應商連接銀行的系統,令消費者可受惠於更多及更優質的金融服務。這一系列措施大大提升了行業的競爭力。
世界各地包括英國及新加坡等監管機關,亦正在推出類似政策以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合理的監管及守則是增加大眾對金融體系信心的基石; 對新興的金融科技及模式,信心尤其重要。縱然我們的監管方針至今給予了業界健康的發展,我們並沒有自滿,要知道金融科技的持續發展將不斷挑戰現有的監管法則。
在不阻礙業界創新發展的前題下,不斷加強及完善監管制度,是金融科技發展政策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