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强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深顾问及金融学系兼任教授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监管一直被视为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金融科技刚起步的时侯,有众多科技公司尝试为市场带来崭新的金融服务,例如转账、P2P 借贷等。这些交易活动虽然属于规管活动,但现有的法规毕竟是为传统大型金融机构而设。为此,金融科技界有不少意见,认为监管机构有必要对它们的服务订下新的、具针对性的法规。

某些金融科技活动,可透过现有法规的延伸作出监管,例如由现有的汇款规定延伸至转账业务。就其他金融科技商业模式而言,我们也许有为它们订立新规条的需要。但是,时刻为全新的金融科技商贸及机构度身订造全新的法规,也未必完全可行。当中,我们亦要审视该服务及活动的创意、独特性及经济价值。有些情况,监管机构会运用现有的免责条例,放宽一些活动让拥有专业资格及专业投资者参与。

很多监管机构亦会采取「技术中立性」原则,意思是指,监管机构会用同样的规条及准则,监管不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科技公司进行的金融活动。例如,任何经由区块链进行的转账,亦需要符合打击洗黑钱条例的规定。但这做法并非完全没有问题,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如果一笔资金是由独立投资者借出,这理应受有关证劵条例就集资活动的监管。但现行规管投资产品如股票及债劵的证监守则,对监管相对小额的P2P网络借贷,可能过于繁重。,故此监管机构或可选择采取较为开放的措施,但同时要就借贷额设一个上限。

监管并非抑制发展

事实是,监管机构正在不影响金融科技发展的前题下,尝试推出不同方案。例如就P2P网络借贷,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会采取截然不同的措施,在推广新兴商业模式还是把资源投放在成立新的监管机构等问题上作取舍。

我们经常听到,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态度过于保守的投诉。诚然,在这问题上,我有一定的立场,但我会说,监管机构普遍亦知道金融科技的优点,以及接受推广它的使命。由于不少金融科技的商业模式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时侯,监管机构难以认清它们与现有条例的涵接点。这解释到为何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越来越普遍 - 它让金融机构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规定的环境下,邀请有限数目的客户参与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这安排让银行可收集数据及用户意见,以便对新科技产品作出适当修改。最近的例子就有证监会邀请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参与监管沙盒的合作。

过往的经验告诉我,有效的监管对金融科技发展是重要的 - 众多国内P2P借贷公司的倒闭及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骗案及失败可引证这点。行业虽然是新,但金融始终是金融,而投资者是需要保护的。 不少获政府支持的监管机构已推出一些措施推广金融科技发展。我认为亚洲的监管机构十分主动,原因之一是社会接受新科技的程度很高。在香港,金融科技的认知度亦很高,而政府亦视它的发展为施政方向的一部分。这一切令香港的监管机构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领域内,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带头鼓励区块链在金融交易中的应用。在银行服务中,金管局在2017年9月,宣布了七大措施去推动金融科技发展。例如在2018年10月面世的快速支付系统,便是金管局就推广个人与个人及个人与商户数码连接的成果。而「银行易」的举措,目的是简化一些对客户数码银行体验可能会造成影响的监管要求。这些客户体验包括网上开设银行账户、网上贷款、网上财富管理等。

现有监管持之有效

金管局推出的措施,没有任何一项会削弱现有的监管法规。例如「银行易」的举措,只是将现有的法规作些改动,使银行与客户能依赖新技术,而不需要面对面的会面。换言之,我们有重新审视旧法则的必要。而就虚拟银行发牌的问题上,金管局已十分明确地指出,它们对虚拟银行的监管,会与对传统银行的监管一样。尽管它们的商业焦点及服务渠道与传统银行不同,它们的资金及流动性亦一样受到严密监管,这包括反洗黑钱活动的措施。

金管局亦担当提升业界竞争力及数码化的角色。其虚拟银行政策,吸引到新的服务商加入,而快速支付系统开辟了那私营机构一直不欲发展的「基建项目」。金管局另一举措「开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开放API)」,准许第三方应用程序供货商连接银行的系统,令消费者可受惠于更多及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这一系列措施大大提升了行业的竞争力。

世界各地包括英国及新加坡等监管机关,亦正在推出类似政策以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合理的监管及守则是增加大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基石; 对新兴的金融科技及模式,信心尤其重要。纵然我们的监管方针至今给予了业界健康的发展,我们并没有自满,要知道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将不断挑战现有的监管法则。

在不阻碍业界创新发展的前题下,不断加强及完善监管制度,是金融科技发展政策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