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執法強化放款人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對相應擔保品的權利。大眾普遍認為,這可能會使經濟實力較差的借款人獲取信貸減少。經濟學家的觀點與此相反,認為信貸執法提高了放款人的信心,因而能擴大現有信貸。但一項研究的證據表明,大眾觀點可能是正確的。
Ulf von Lilienfeld-Toal、Dilip Mookherjee和Sujata Visaria考查了印度的情況。20世紀90年代初,印度引入了各項措施來改善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他們設立了債務追償法庭,加快追償欠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債務。以前,追償債務的過程往往歷時多年。
先前的研究表明,在其他背景下,信貸執法擴大了信貸規模。但此次研究卻不然,作者發現,這次改革不利於較小的借款人。他們認為,之所以存在這種差異,是因為其他研究考查的是借款人的平均情況,而不是單獨考察較小的借款人和經濟實力較雄厚的借款人。先前的研究還假設,銀行會因為改革而擴大信貸規模。
作者說:“當銀行信貸具有無限彈性時,這種標准的理論論證是正確的。但供應缺乏彈性時,加強執行放款人權利可能會提高利率,將信貸從經濟實力較差的借款人轉移到經濟實力較強的借款人。這為大眾的觀點提供了理論依據:強化執法損害經濟實力弱的借款人,而有益於放款人和經濟實力較強的借款人。”
信貸缺乏彈性,是因為改革後,銀行需要投入時間和基礎設施來調整其放款運作,雇用更多的貸款員,並發展專長和關系。從短期來看,不可能在邊際成本不變的情況下迅速擴大信貸,於是利率就上升了。
利率上升的效應並非對所有人都一樣。此時,所有借款人所借的錢都會少於利率未上升的時候,但由於經濟實力強的借款人有更多的資產作擔保,因此他們仍能擴大借款規模。相比之下,較小借款人所借的款項甚至少於以前。
作者指出,這是印度引入債務追償法庭後發生的情況。
他們說:“印度實施了強化銀行執行信貸合約的能力這一改革後,小公司經歷了信貸和固定資產的萎縮。”
設立債務追償法庭後,對所有類別的公司,利率都顯著增長1.7-3.3%。而名列前25%的公司,則借款規模、固定資產和利潤均有增長。但是,小公司沒有足夠的擔保品來擴大信貸,因此利率提高導致借款減少。
銀行利潤也上升了,並開始重組其經營活動,強化城市和大都市區域(即較大借款人所在的區域)的放款運作,而非主要借款人為消費者與農民的鄉村地區。
即便在債務追償法庭引入三年後,作者仍然發現,經濟實力強的借款人和放款人仍在損害小借款人利益的情況下獲益。
作者說:“我們的研究結果對這一普遍的推斷提出了懷疑,即:強化放款人的催收權,或擴大擔保品的範圍,將為大多數放款人緩和信貸市場的不足,或總效益和產出必然提高。
“放款人通常因加強信貸執法而獲益,但很大一部分借款人受到不利影響。如果小公司有更高的資本邊際報酬,那麼這種信貸的重新分配可能會產生不利的宏觀經濟影響。”
他們還提出,這對工人也有不利影響,但這一點需要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