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往往應金融危機而生,其目的大多是為了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危機。因此衡量某一金融監管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標便是研究該金融監管是否達到了其預期的效果。這也是 Ryan LaFond和尤海峰在閱讀一項有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FDICIA)的研究時所思考的問題。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是20世紀80年代末美國發生儲蓄和貸款危機之後制定的。當時約有1,150家銀行倒閉,於是FDICIA引入數項改革,改進銀行的金融管理。其中的一項改革,即第36節,意在通過加強公司的內部控制來改進財務報告的品質,從而減少銀行及其利益攸關方之間的資訊不對稱。
J. Altamuro和A. Beatty研究的主要課題便是FDICIA法案中的內部控制條款是否達到了其提高財務報告的品質的目的。FDICIA法案中的內部控制條款並未涵蓋所有銀行。只有總資產超過5億美元的銀行必須遵守這一規定。J. Altamuro和A. Beatty所做的研究主要是通過比較受內部控制條款影響的銀行(總資產超過5億)和其他無需遵守這一條款的銀行(總資產少於5億)的財務報告品質在這一法規實施前後變化來判斷內部控制條款是否發揮了作用。他們發現受內部控制條款影響的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有效性和盈餘持續性相對其他銀行都有很大的提高,並由此斷定FDICIA法案中的內部控制達到了其預期的目標。
對總資產少於5億美金的銀行免除此項義務,表面上是因為擔心對較小的銀行造成過重負擔,但也間接反映監管者認為小銀行對金融體系來說不那麼重要。這種對小銀行的相對不重視意味著在FDICIA其他條款的執行上對於大銀行和小銀行來說也是有所差別的。因此將財務報表品質在FDICIA法規實施前後的改變簡單歸結於內部控制影響的結論可能稍顯武斷。這些財務報表品質的改變的差異更大程度上可能要歸功於因為監管者認為某些銀行太大不能倒閉所帶來的普遍性的差別監管和執行。作者說:「究竟是內部控制監管導致了財務報告品質的變化,還是FDICIA的監管和執行作為一個整體造成了這種變化,根據J. Altamuro和A. Beatty的研究發現我們尚無法作出最終判斷。」
於是,作者用自己的實證檢驗來重新審視這個問題。他們檢驗了1986-1992(FDICIA頒佈前)和1995-2001(FDICIA頒佈後)銀行年度資料,並重點關注兩個指標:貸款損失準備金和盈餘持續性。他們進一步將受內部控制條款影響的銀行和其他無需遵守這一條款的銀行分成幾個子組來檢驗結果的一致性。雖然並非每個子組的檢驗結果都與預期一致,總體結果大致與Altamuro和A. Beatty的研究發現類似。而盈餘持續性的變動的結果則結果有些出乎意料。沒有守法義務的銀行出現下降,有守法義務的銀行沒有變動。這一結果表明FDICIA法案中的內部控制條款所帶來的財務報告品質的改變可能是有限的。
由於很可能需要進一步監管,這些發現對當前的金融危機也有現實意義。他們說:「一個可能的結論是,經過30多年內部控制監管改革,內部控制仍然是不足的。但是,另一個結論是,內部控制所能達成的結果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杜絕會計報表的操縱或欺詐,它所達到的效果只是增加了這些行為的成本。」 對於未來研究的方向,作者說,更細緻的ICD研究可以把重點放在比較SOX和FDICIA內部控制監管與執行的異同。他們說:「這可以揭示起草新條例或執行老條例哪種做法更有效。」
BizStudies
財務報告監管中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