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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往往应金融危机而生,其目的大多是为了避免将来再发生类似的危机。因此衡量某一金融监管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标便是研究该金融监管是否达到了其预期的效果。这也是 Ryan LaFond和尤海峰在阅读一项有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的研究时所思考的问题。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是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发生储蓄和贷款危机之后制定的。当时约有1,150家银行倒闭,于是FDICIA引入数项改革,改进银行的金融管理。其中的一项改革,即第36节,意在通过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来改进财务报告的质量,从而减少银行及其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J. Altamuro和A. Beatty研究的主要课题便是FDICIA法案中的内部控制条款是否达到了其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的目的。FDICIA法案中的内部控制条款并未涵盖所有银行。只有总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必须遵守这一规定。J. Altamuro和A. Beatty所做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比较受内部控制条款影响的银行(总资产超过5亿)和其他无需遵守这一条款的银行(总资产少于5亿)的财务报告质量在这一法规实施前后变化来判断内部控制条款是否发挥了作用。他们发现受内部控制条款影响的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有效性和盈余持续性相对其他银行都有很大的提高,并由此断定FDICIA法案中的内部控制达到了其预期的目标。

对总资产少于5亿美金的银行免除此项义务,表面上是因为担心对较小的银行造成过重负担,但也间接反映监管者认为小银行对金融体系来说不那么重要。这种对小银行的相对不重视意味着在FDICIA其他条款的执行上对于大银行和小银行来说也是有所差别的。因此将财务报表质量在FDICIA法规实施前后的改变简单归结于内部控制影响的结论可能稍显武断。这些财务报表质量的改变的差异更大程度上可能要归功于因为监管者认为某些银行太大不能倒闭所带来的普遍性的差别监管和执行。作者说:「究竟是内部控制监管导致了财务报告质量的变化,还是FDICIA的监管和执行作为一个整体造成了这种变化,根据J. Altamuro和A. Beatty的研究发现我们尚无法作出最终判断。」

于是,作者用自己的实证检验来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他们检验了1986-1992(FDICIA颁布前)和1995-2001(FDICIA颁布后)银行年度数据,并重点关注两个指标:贷款损失准备金和盈余持续性。他们进一步将受内部控制条款影响的银行和其他无需遵守这一条款的银行分成几个子组来检验结果的一致性。虽然并非每个子组的检验结果都与预期一致,总体结果大致与Altamuro和A. Beatty的研究发现类似。而盈余持续性的变动的结果则结果有些出乎意料。没有守法义务的银行出现下降,有守法义务的银行没有变动。这一结果表明FDICIA法案中的内部控制条款所带来的财务报告质量的改变可能是有限的。

由于很可能需要进一步监管,这些发现对当前的金融危机也有现实意义。他们说:「一个可能的结论是,经过30多年内部控制监管改革,内部控制仍然是不足的。但是,另一个结论是,内部控制所能达成的结果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杜绝会计报表的操纵或欺诈,它所达到的效果只是增加了这些行为的成本。」 对于未来研究的方向,作者说,更细致的ICD研究可以把重点放在比较SOX和FDICIA内部控制监管与执行的异同。他们说:「这可以揭示起草新条例或执行老条例哪种做法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