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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機制可以是一種約束經理並確保其以公司所有者利益為上的手段。問題是,任何一種方法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一些機制在某些公司的運作效果好於其他一些公司。

例如,在依靠公司特定知識資產創造經濟價值的高度創新公司,經理需要行動的靈活性,因為在此類情況下,其監督者,如董事會和股東會,掌握的資訊不如經理的可靠。不過,監督者仍需要確保經理的行動符合公司的利益。所以,關鍵在於找到合適的公司治理機制來達到這一目的,而不會不恰當地約束經理的行動自由度。

在一項由215家美國公司組成的研究中,何今宇和王鶴麗考察了兩種常用機制 - 激勵和監控,並發現激勵機制在經濟績效上對創新型公司更有好處,而監控機制往往會損害此類公司。

作者說:「難就難在既要賦予經理制定戰略決策的充分自由度,又要限制經理以所有者的利益為代價牟取個人私利的動機。通常這意味著監控和/或激勵。不過,在創新型公司,監控不可避免地建立在有限資訊、管理行為的不佳評估或近視的財務標準上,而過多的監控可抑制經理行使必要的自由度。」

另一方面,激勵機制提供這種自由度,並且將高層經理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與公司績效掛鈎的股本所有權和薪酬是兩種典型的經理激勵機制。

作者說:「創新公司的高層經理往往必須作出大量人力資本投資,這種投資是公司所特有的,在一般人力市場上價值有限。在此情況下,股本所有權代表著剩餘控制權,能賦予經理一定的議價權,並激勵他們以最高效的方式發展此類投資。」

這並不是說激勵機制是完美無瑕的。例如,股票期權可能會導致過分冒險,且經理為一己私利,可能會忍不住操縱短期績效測量指標以及公司股價。但是作者認為,對於創新型公司而言,運用激勵機制仍然利大於弊。

所以,儘管創新知識資產通常對公司的經濟績效有正面影響,但是這種關係,在運用激勵型公司治理機制的公司,要強於運用監管機制的公司。此外,作者證明,首席執行官同時兼任董事會主席,也就是「二職兼任」,會降低監管,且由於減少了董事會和經理之間的資訊不對稱,而可能有積極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