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是一种约束经理并确保其以公司所有者利益为上的手段。问题是,任何一种方法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些机制在某些公司的运作效果好于其他一些公司。
例如,在依靠公司特定知识资产创造经济价值的高度创新公司,经理需要行动的灵活性,因为在此类情况下,其监督者,如董事会和股东会,掌握的信息不如经理的可靠。不过,监督者仍需要确保经理的行动符合公司的利益。所以,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公司治理机制来达到这一目的,而不会不恰当地约束经理的行动自由度。
在一项由215家美国公司组成的研究中,何今宇和王鹤丽考察了两种常用机制 - 激励和监控,并发现激励机制在经济绩效上对创新型公司更有好处,而监控机制往往会损害此类公司。
作者说:「难就难在既要赋予经理制定战略决策的充分自由度,又要限制经理以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牟取个人私利的动机。通常这意味着监控和/或激励。不过,在创新型公司,监控不可避免地建立在有限信息、管理行为的不佳评估或近视的财务标准上,而过多的监控可抑制经理行使必要的自由度。」
另一方面,激励机制提供这种自由度,并且将高层经理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公司绩效挂钩的股本所有权和薪酬是两种典型的经理激励机制。
作者说:「创新公司的高层经理往往必须作出大量人力资本投资,这种投资是公司所特有的,在一般人力市场上价值有限。在此情况下,股本所有权代表着剩余控制权,能赋予经理一定的议价权,并激励他们以最高效的方式发展此类投资。」
这并不是说激励机制是完美无瑕的。例如,股票期权可能会导致过分冒险,且经理为一己私利,可能会忍不住操纵短期绩效测量指标以及公司股价。但是作者认为,对于创新型公司而言,运用激励机制仍然利大于弊。
所以,尽管创新知识资产通常对公司的经济绩效有正面影响,但是这种关系,在运用激励型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要强于运用监管机制的公司。此外,作者证明,首席执行官同时兼任董事会主席,也就是「二职兼任」,会降低监管,且由于减少了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可能有积极效应。
BizStudies
激励机制能牵制创新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