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關於在華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強制報告制度的研究發現,在該制度正式實行後,企業的盈利能力下降,但環境污染程度同時降低,這對整個社會大有裨益。

陳怡君,洪明儀和汪勇祥的研究重點關注了2008年公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100指數中的一項要求。相關企業必須提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這樣公司的業績就能更清楚地展現在政府監管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眼前,讓他們現在有一種手段可以向企業施壓,要求企業增加社會責任的相關活動。

這三位元作者研究了披露規則生效前後(2006年至2011年)這些企業的業績,並將其與不需要提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進行比較。他們發現,披露規則生效後,需要提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的資產收益率和股東權益回報率均出現下滑。

他們說:“需要提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在披露規則生效後銷售收入減少,而運營成本和減損支出增加。我們認為這些企業是想通過關閉一些生產設施並增加其污染控制和勞動力的成本來應對這一舉措。”

“如果這樣做對提升業績有益,那麼這些公司在披露規則出臺前就這樣做了。但很顯然,我們發現企業增加社會責任相關的活動是以犧牲一定業績為代價的。”

根據不同的企業性質,最後的效果也存在差異。

政府控制力較強的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中投入精力更多,特別是在員工保護和公共關係維護方面,污染嚴重的企業在觀景保護方面投入更多。作者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支出的主要驅動因素是政治和社會因素,而非經濟因素。

此外,國有企業似乎是企業社會責任披露規則出臺後企業業績整體下降的主要驅動因素,而非國有企業則沒有出現這樣的下滑。國有企業會受制於代理問題,因為政府作為控股股東和中小數股東之間、國有企業經理和股東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經理可能追求個私人政治利益而不顧市場競爭的影響)。

污染水準同樣受這些因素影響。在2008年披露規則出臺後,需要提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占比較高的城市工業廢水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幅減少,2006年至2011年分別下降了28%和24%。然而,在需要提交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國有企業占比較高的城市,這樣的改善並不明顯。

作者說:“調查結果表明,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制度出臺後,企業業績下滑的主要因素在於國有企業,但是污染減少主要是由非國有企業推動的。這與國有企業的代理問題能增加效率更低的企業社會責任支出這一概念相一致,而這樣的支出卻不能帶來本應產生的潛在社會效益。”

總體來說,作者在文章中表明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制度改變了企業行為,以犧牲股東利益為代價為社會帶來了積極地外部性。作者說:“雖然我們承認該披露制度可能會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中產生不同的影響,但是我們相信,我們的調查結果恰恰證實了與披露制度利益相關方帶來的壓力可能會使公司採取行動的觀點。然而,作為控股股東的政府、國有企業經理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可能導致的低效支出,這會削弱這種積極地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