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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20年,顯然全球越來越多公司為了增加公司價值而改革董事會。人們相信,如果董事會有更多的外部代表,內部人員(如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就不敢中飽私囊,並且反會鼓勵他們投資於使大家都受益的項目。此外,改革還有望提高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借此應能增加外部融資,降低資本成本,從而提高公司價值。

如果公司內部人員妨礙公司投資於良好實務,則改革可能是必要的。的而且確,政府頒佈的改革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因為政府頒佈的改革要求公司改進董事會的工作方法,無需理會控股股東的意見如何,亦鼓勵採納本來不會採納的做法。但另一方面,董事會改革的批評者指出,一旦將所有因素都納入考慮,現有的做法反映的就是最佳路線;因此,改變這種平衡不但不必要並且可能是有害的。就是這樣,董事會改革一直是許多研究的主題。然而,到目前為止,各項研究都一直專注于單一個國家,取得的結果各有不同。為回應此種情況,Fauver、洪、李和Taboada近期進行了一項全球規模的研究,調查公司董事會改革對公司價值的影響。

首先,他們使用差異中的差異設計,分別從DataStream和WorldScope收集股價資料和財務資料。然後,利用世界銀行、歐洲公司治理研究所、當地證券交易所監管機構以及早期研究的報告,獲取1990年至2012年間41個國家的主要公司治理改革資訊。研究規模占全球總市值的近95%。如此,他們在研究中審查了改革的主要組成部分及方法、國家層面法律條件的作用,並評估了改革帶來的董事會結構的變化。

研究發現董事會改革確實能提高公司價值,也表明增長是在改革生效之際或之後發生的,而無資料顯示改革生效之前有任何變化。重要的是,結果顯示推動估值增加的是涉及董事會獨立性的改革,而非涉及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職位分立的改革。

令人意外的是,儘管發現改革在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國家的作用相似,但改革方法的效益不一。“要麼遵守,要麼解釋”的方法顯示出較大的公司價值增長,在此種方法下,公司可以選擇解釋其不合規的情況,而此種方法通常發生在改革需求較為殷切的國家;與基於規則的方法相反,基於規則的方法強制必須合規。然而,兩種方法都有其缺點,前者終究只是建議,而後者則有監管過度的風險。作者們總結:“董事會獨立性隨後的變化在解釋改革是否具有效益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

在研究成功回答了現有文獻無法解決的重要問題的同時,它也獨到地記錄了全球董事會改革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並確定了影響公司價值的潛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