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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往往与公司绩效紧密挂钩,因而会诱使管理者操纵财务报告,使之对己有利。为制止这种行为,美国已经开始要求公司设置追薪条款,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重述财务报表时,追回已经付给高管的薪酬。许多公司已经自愿开始采纳这些条款。那么效果如果呢?

各种从权益持有人角度考察这个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果不都一致。但是陈謙麗、陈建文和陈泰元三位學者变换研究策略,把重点放在债权人身上。他们的研究结果清楚地表明,追回条款对债务权人和公司都有裨益。

他们的重点是,作为与公司有紧密关系的银行,能够了解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公司的动态因素。

作者说:“银行比其他债权人掌握了更多的公司专门信息,包括管理层诚信和能力的信息。我们认为银行比其他债权人能更好地判定采用追薪条款的效果,因此,只要这类条款能减轻他们面临的信息不确定,他們对对追薪条款就会持正面态度。”

银行贷款合同直接受财务报告质量改善的影响,是探索这些问题的有用工具。如果放款人感到追薪条款对降低其信息不确定性是有作用的,那么贷款合同就应包含更多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的财务約束和绩效定价条款。

同样,由于放款人用财务报告评估信贷风险,如果采纳追薪条款会提高放款人对这些报告可靠性的信心,利率就应降低,其他信贷条款就会放松,比如到期日和抵押品要求。

作者以147家匹配的公司为样本,其中包括采用追薪条款和未采用追薪条款的公司,2000-2009年期间共计发放了1,566笔贷款。他们发现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对追薪条款持肯定态度。

对于采用追薪条款的公司,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使用的财务約束比以前多,基于会计信息的绩效定价条款也比以前多;采纳该条款后利率降低了33个基点,即举债成本降低了24%;银行贷款的到期时间延长了,抵押品的要求也降低了。在采用追薪条款前有過财务报表重述記錄的公司,效果更加明显。

作者排除了由公司治理改善或采用追回条款前发生的趋势所带动的影响。

作者认为:“结果表明,银行认为公司采纳的追薪机制能有效促进财务报告的可靠度,因此在采用追薪条款后降低了担保要求。

“由于以前对追薪条款的大多数研究都大多以股票投资者为基础,而股票投资者获取公司专有信息的渠道不如银行,所以我们的研究更好地证明追薪政策对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