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保护不力的国家,公司所有权往往高度集中,这有两个结果。一方面,公司高管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代理权冲突微乎其微,但另一方面,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可能会有更多冲突。如果不落实恰当的制衡机制,控股股东与其任命的经理会有将公司资源转移给自己的强烈动机,因此,强化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及如何能遏制这一动机是一个热议话题。
陈治鸿、柯滨和杨志峰借助一次“自然试验”研究这一问题。这次自然试验是在中国发生的一次真实事件,促使他们看到强化小股东权利前后的效应。研究结果令人鼓舞,证明加强小股东权力的方法可能是行之有效的。
2004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了分类表决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数项重大公司决策(特别是特定的股票增发提案)上同时征得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的批准。由于大多数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是非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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