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于《信报》,2026年1月26日

邮局针孔镜头与厕所摄录判例启迪

许佳龙

科大商学院署理院长;信息、商业统计及营运学系讲座教授;艾礼文家族商学教授

笔者前文讨论了私隐专员公署发布的《应对滥用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给学校及家长的智慧锦囊》,该《锦囊》还一并公布了一宗涉及使用闭路电视的调查结果。这项调查也有值得讨论之处。

事件起因,是一间健身中心在其新分店的男洗手间附近,安装了一个闭路电视镜头。有会员忧虑如厕时会被摄录。私隐专员公署接获投诉后,对此个案展开调查。

保障问题重要叠加复杂

调查结果发现,健身中心在装修期间犯了一个「无心之失」错误。装修工程承办商将原定在男洗手间门口木门上安装的摄录镜头,错误地安装在男洗手间区域外的公共信道入口。基于相关男洗手间当时没有安装木门,在此情况下,镜头所处位置及角度,便可摄录到男洗手间内如厕空间的影像。最终,健身中心在相关男洗手间装上木门,完全遮蔽内部空间,事件便告平息。

然而,健身室把摄录镜头安装在木门上,这情况又有没有私隐保障的问题?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答案。

有人觉得如厕行为有强烈的私人敏感性质,牵涉身体私密部分,因而期望在厕所或更衣室这类地方,得到更严格的个人私隐法律保护,不应在厕所门口安装摄录镜头;但也有人认为,厕所或更衣室外面的空间可算是公众地方,在公众地方安装摄像镜头并没有大问题。

邮局隐蔽摄录事件启迪

讨论至此,笔者忆及 2005年发生的「长沙湾邮政局针孔摄录机事件」,此事或可对问题讨论给出一定启迪。事缘香港邮政因应工作间邮件经常失窃,为了查缉失窃犯罪者,在未事先通知员工情况下,在多个邮政局内装置隐蔽式针孔摄录镜头,其中长沙湾邮局便被发现安装了六个隐蔽式针孔摄录镜头,位置触及员工更衣及洗手间门外附近位置,事件揭发后引起员工惶惑。

私隐专员公署介入调查后,裁定香港邮政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主要理据是失窃的风险程度,并不足以成为邮政局进行隐蔽式监察活动,其监察活动的尺度和范围,超出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目的之需要。就其职能及行为而言,香港邮政进行的隐蔽式监察,超乎适度,违反了保障个人资料第11)原则。(笔者按:第1原则为「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此外,没有证据显示有绝对需要使用隐蔽式摄录机;亦没有证据显示,采取其他公开的监察方式不能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原意,且持续进行全面隐蔽式监察而没有为实施期间订明具体的计划或政策,是侵犯私隐的行为。因此,私隐专员认为,该做法属于不公平及不合理,也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2)原则的规定。

按第1原则(1)及(2)细项的核心要求,是数据用户必须为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该目的须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相关,且收集的资料量不应过度,并要以合法及公平方式进行,

使用需符法律比例原则

在上述邮局这个案例中,私隐专员裁定香港邮政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主要的据点,其实并不在于镜头的安装,而在于这是隐蔽式的针孔摄录装置。事实上,隐蔽摄录装置与公开摄录装置有很大分别,区别在于被监视对象根本不知道自身遭到摄录,而第1 使用原则第(3)细项,便要求使用者「需明确地或暗喻地」告知当事人。

对个人私隐的要求,无疑各有不同取态。不同国家/地区对个人私隐的保障,在判断是否违反保障条例的行为,关键是基于当事人对个人资料被挪取、使用和储存是否知情。按美国的私隐保障法例,假如你知情和同意,往往便足以令你失去个人资料安全保障的索求和法律救济,但在香港或欧洲,法律保障的要求相对严谨,除了取得使用「同意」外,还视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则。

私隐专员对香港邮政的隐蔽式针孔镜头监视行为判断为超乎适度,侵犯了员工的私隐,因邮政局内的员工完全不知情,亦料想不到会有此事发生。

由此案例引伸看健身室个案,虽然摄录镜头是装在厕所门上,但为非隐蔽式、而是公开的装置。公开摄录的装置,大家都知情,且在健身室的场景,运动过程或健身后的如厕更衣,是恰当的期望行为,较邮政局内员工前往如厕或更衣的敏感性质为低。

如何避免踩中违法地雷

再想象置换在工作场景,若雇主在办公室洗手间附近装置摄录镜头,长期记录员工上厕所的频率,令员工对被摄录感到担心,怀疑雇主是否藉此监视其工作行为,此举是否一个适当的信息应用行为,显然还没有法律的共识判断,但在不同场景,不同监视器材的运用,往往对私隐的侵犯会得出不同的判断。

总的来说,私隐保障虽然有一条明确法律,但在执行和判断上,需要根据不同场景、时空和对象而作出当时的适切判断。对于关心个人私隐保障或避免触犯侵权行为,归根究底,是需要理解何谓个人信息、何谓合比例的应用,有了这些基础性认识及判断,才可有效避免在不自觉间,踩中违反私隐条例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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