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於《信報》,2026年1月26日
郵局針孔鏡頭與廁所攝錄判例啟迪
許佳龍
科大商學院署理院長;資訊、商業統計及營運學系講座教授;艾禮文家族商學教授
筆者前文討論了私隱專員公署發布的《應對濫用人工智能深度偽造技術:給學校及家長的智慧錦囊》,該《錦囊》還一併公布了一宗涉及使用閉路電視的調查結果。這項調查也有值得討論之處。
事件起因,是一間健身中心在其新分店的男洗手間附近,安裝了一個閉路電視鏡頭。有會員憂慮如廁時會被攝錄。私隱專員公署接獲投訴後,對此個案展開調查。
保障問題重要叠加複雜
調查結果發現,健身中心在裝修期間犯了一個「無心之失」錯誤。裝修工程承辦商將原定在男洗手間門口木門上安裝的攝錄鏡頭,錯誤地安裝在男洗手間區域外的公共通道入口。基於相關男洗手間當時沒有安裝木門,在此情況下,鏡頭所處位置及角度,便可攝錄到男洗手間內如廁空間的影像。最終,健身中心在相關男洗手間裝上木門,完全遮蔽內部空間,事件便告平息。
然而,健身室把攝錄鏡頭安裝在木門上,這情況又有沒有私隱保障的問題?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答案。
有人覺得如廁行為有強烈的私人敏感性質,牽涉身體私密部分,因而期望在廁所或更衣室這類地方,得到更嚴格的個人私隱法律保護,不應在廁所門口安裝攝錄鏡頭;但也有人認為,廁所或更衣室外面的空間可算是公眾地方,在公眾地方安裝攝像鏡頭並沒有大問題。
郵局隱蔽攝錄事件啟迪
討論至此,筆者憶及 2005年發生的「長沙灣郵政局針孔攝錄機事件」,此事或可對問題討論給出一定啟迪。事緣香港郵政因應工作間郵件經常失竊,為了查緝失竊犯罪者,在未事先通知員工情況下,在多個郵政局內裝置隱蔽式針孔攝錄鏡頭,其中長沙灣郵局便被發現安裝了六個隱蔽式針孔攝錄鏡頭,位置觸及員工更衣及洗手間門外附近位置,事件揭發後引起員工惶惑。
私隱專員公署介入調查後,裁定香港郵政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理據是失竊的風險程度,並不足以成為郵政局進行隱蔽式監察活動,其監察活動的尺度和範圍,超出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目的之需要。就其職能及行為而言,香港郵政進行的隱蔽式監察,超乎適度,違反了保障個人資料第1(1)原則。(筆者按:第1原則為「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此外,沒有證據顯示有絕對需要使用隱蔽式攝錄機;亦沒有證據顯示,採取其他公開的監察方式不能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的原意,且持續進行全面隱蔽式監察而沒有為實施期間訂明具體的計劃或政策,是侵犯私隱的行為。因此,私隱專員認為,該做法屬於不公平及不合理,也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2)原則的規定。
按第1原則(1)及(2)細項的核心要求,是資料使用者必須為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該目的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相關,且收集的資料量不應過度,並要以合法及公平方式進行,
使用需符法律比例原則
在上述郵局這個案例中,私隱專員裁定香港郵政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的據點,其實並不在於鏡頭的安裝,而在於這是隱蔽式的針孔攝錄裝置。事實上,隱蔽攝錄裝置與公開攝錄裝置有很大分別,區別在於被監視對象根本不知道自身遭到攝錄,而第1 使用原則第(3)細項,便要求使用者「需明確地或暗喻地」告知當事人。
對個人私隱的要求,無疑各有不同取態。不同國家/地區對個人私隱的保障,在判斷是否違反保障條例的行為,關鍵是基於當事人對個人資料被挪取、使用和儲存是否知情。按美國的私隱保障法例,假如你知情和同意,往往便足以令你失去個人資料安全保障的索求和法律救濟,但在香港或歐洲,法律保障的要求相對嚴謹,除了取得使用「同意」外,還視乎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
私隱專員對香港郵政的隱蔽式針孔鏡頭監視行為判斷為超乎適度,侵犯了員工的私隱,因郵政局內的員工完全不知情,亦料想不到會有此事發生。
由此案例引伸看健身室個案,雖然攝錄鏡頭是裝在廁所門上,但為非隱蔽式、而是公開的裝置。公開攝錄的裝置,大家都知情,且在健身室的場景,運動過程或健身後的如廁更衣,是恰當的期望行為,較郵政局內員工前往如廁或更衣的敏感性質為低。
如何避免踩中違法地雷
再想像置換在工作場景,若僱主在辦公室洗手間附近裝置攝錄鏡頭,長期記錄員工上廁所的頻率,令員工對被攝錄感到擔心,懷疑僱主是否藉此監視其工作行為,此舉是否一個適當的資訊應用行為,顯然還沒有法律的共識判斷,但在不同場景,不同監視器材的運用,往往對私隱的侵犯會得出不同的判斷。
總的來說,私隱保障雖然有一條明確法律,但在執行和判斷上,需要根據不同場景、時空和對象而作出當時的適切判斷。對於關心個人私隱保障或避免觸犯侵權行為,歸根究底,是需要理解何謂個人資訊、何謂合比例的應用,有了這些基礎性認識及判斷,才可有效避免在不自覺間,踩中違反私隱條例的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