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 - Reshaping the Future of Finance Services”

244 245 記得筆者曾探討劍橋分析公司 (Cambridge Analytica) 利用臉書 (Facebook)平台上的漏洞,未經許可收集了逾 5000 萬臉書用戶 的信息資料。事故中,個人資料外洩的規模龐大,殃及的人數眾多, 以千萬單位計,關鍵之處,是負責收集資料的劍橋心理學教授科根 (Aleksandr Kogan),透過一個性格測試的 APP,邀請臉書的用戶參 與測試,科根則收集登錄臉書帳號參與者的個人資訊與點贊記錄。除受 訪者本人外,再通過收集受訪者在臉書上的好友資料。當時,參與性格 測試的人數約 32 萬人,但科根順藤摸瓜,加上用戶在臉書上的好友, 像滾雪球般,讓他輕易收集到逾 5000 萬臉書使用者的資料-這個「友 朋間信息披露」(Peer-Disclosure)風險的網絡新現象,展示了個人對 於保護自身的私人資料,同樣帶有忽略「第三方」風險的意味。 可以說,在網絡系統相互勾連、多方向傳輸的今日網絡世界上,「第三 方」風險,其「隱蔽性」往往受到忽略,卻又往往帶來防不勝防的巨大 破壞性,因而無論是企業或個人,都必須對「第三方」風險提高警惕。 事後回應須早披露 回到國泰航空客戶資料外洩的事故,在防備上出現了漏洞,事發後,國 泰因應事故的處理,亦有值得討論之處。由於事發於 2018 年 3 月,但 國泰航空到 10 月下旬,相隔逾半年才公開事件,無論當事機構如何解 釋,其理由都難以令人信服。 很明顯,由事發到公開披露消息,時間相差了逾七個月,當中,容許黑 客有很大「上下其手」作出攻擊的空間。為什麼國泰拖延公佈而不盡快 向外披露,使遭受資料外洩的受害客戶能夠盡快作出措施,去避免可能 出現的損失,如及時通知相關銀行暫時停用信用卡、甚至馬上更改信用 卡密碼,或電郵地址的登入密碼等,把握到避免或減少損失的黃金時 機。 歐盟於 2018 年 5 月下旬所落實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規定個人數據處理者必須清楚 地披露任何數據收集,聲明數據處理的合法基礎和目的、保留數據的時 間。如果數據洩露對用戶私隱產生不利影響,企業必須在 72 小時內向 主管監督機構報告。盡快向外作信息披露的考量,是讓受影響的客戶能 夠盡快作出應對,減少損失。 客戶失去自救黃金機會 事實上,企業遭黑客入侵,導致客戶個人資料外洩,若「秘而不宣」, 不僅使客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潛在損害,而且亦使公司事後面對更大的 潛在訴訟風險。誠然,目前大部分企業對於公司遭黑客入侵,更傾向把 事故「掩飾」,擔心公司聲譽受損,影響業務,且往往在事發之初,以 免引起公眾無謂恐慌為由,公司需要時間去瞭解事故,甚至找出事故的 確實原因,故而沒有及早向外公佈。 然而,這種講法值得究詰,正如筆者的拙文(見本書 P.258《網絡保安 「雙重道德風險」陷阱》一文所指出,網絡資訊系統的保安,需要涉及 其中的各持份者共同維護、共同作出貢獻、共同承擔,而非單獨一方機 構可以隻手解決,從這個角度看,國泰今次事故,客戶個人資料的安全 網絡保安與個人私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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